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分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分所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擬議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分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分所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擬議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