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陞遷之擬議事項。 三、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21條規定臺長的權責,包括所屬人員的工作分配、監督和考核事項,所屬人員的考核、獎懲和陞遷的擬議事項,緊急事件的處理事項,以及其他交辦事項。根據此條規定,臺長在這些方面具有相應的權限和責任。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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