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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事項。 二、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陞遷之擬議事項。 三、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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