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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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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事項。 二、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陞遷之擬議事項。 三、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21條規定臺長的權責,包括所屬人員的工作分配、監督和考核事項,所屬人員的考核、獎懲和陞遷的擬議事項,緊急事件的處理事項,以及其他交辦事項。根據此條規定,臺長在這些方面具有相應的權限和責任。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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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臺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陞遷之擬議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