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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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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線務員、話務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22條的規定,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線務員、話務員等警察電訊所工作人員,必須依照長官的指示處理應辦事項。該條款並無進一步具體說明相關的實際操作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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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線務員、話務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