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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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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警察電訊器材之採購、驗收事項。 二、警察電訊器材之調撥、倉儲、補給、呆廢料處理事項。 三、警察電訊器材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四、本所資訊作業之開發、研究發展及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察電訊器材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6條列明了該所的第三課業務職掌。具體內容包括:一、警察電訊器材的採購和驗收事項。二、警察電訊器材的調撥、倉儲、補給以及呆廢料處理事項。三、警察電訊器材的帳籍登記、盤點、清查和督導管理事項。四、該所資訊作業的開發、研究發展以及資訊系統的管理和運作事項。五、其他涉及警察電訊器材的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該部門負責採購和驗收警察所需的通訊設備,如無線電等。他們還負責調撥這些設備,並確保其儲存、補充和報廢的過程符合規定。此外,他們負責對這些設備進行帳目登記、盤點、清查和管理,並監督執行情況。該部門也負責該所資訊系統的開發、研究以及管理運作,以確保系統能正常運行並支持警察電訊業務的需要。最後,他們還處理其他與警察電訊器材相關的事項。 這些資料提供了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6條的解釋和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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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6 條規定:「第三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警察電訊器材之採購、驗收事項。 二、警察電訊器材之調撥、倉儲、補給、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