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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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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車輛設置標準訂定、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管理督導事項。 二、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三、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四、廳舍營繕、租賃、分配、布置、水電及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五、行政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事項。 六、車輛及駕駛之調度事項。 七、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7條,該條款規定了該機構第四課的業務職掌。根據這項條款,第四課的業務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1. 車輛設置標準的訂定、購置、報廢、汰換、保養以及管理督導事項。 例如,根據該條款,該機構負責制定車輛設置標準並進行相關的購置、報廢等事務。 2. 員警服裝的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例如,該機構負責籌備員警的服裝,包括設計、配發以及相關的管理工作。 3. 財產的帳籍登記、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例如,該機構負責財產的帳務記錄、盤點、清查等工作,並監督管理相關事項。 4. 廳舍的營繕、租賃、分配、布置、水電及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例如,該機構負責廳舍的維修、租賃、分配、布置等工作,以及相關的水電管理和辦公處所管理。 5. 行政設備及物品的採購、管理事項。 例如,該機構負責行政設備和物品的採購,並進行相關的管理工作。 6. 車輛及駕駛的調度事項。 例如,該機構負責調度車輛和駕駛人員的相關工作。 7. 其他有關後勤業務的事項。 此條款指出,該機構還負責其他後勤業務的相關事項,但並未具體細述。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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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第四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車輛設置標準訂定、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管理督導事項。 二、員警服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