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工作報告、簡報及重要行事曆之編撰事項。 五、各項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事項。 七、檔案管理之公文點收、分類、裝訂、典藏及檢調清理事項。 八、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事項。 十、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一、業務督考及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事項。 十二、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三、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四、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五、各項法制業務事項。 十六、技工、工友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十七、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保管及員工薪津領發事項。 十八、集會場所管理及辦公處所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十九、公關業務事項。 二十、心理輔導業務事項。 二十一、不屬於其他課、室、中心之業務處理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