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工作報告、簡報及重要行事曆之編撰事項。 五、各項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事項。 七、檔案管理之公文點收、分類、裝訂、典藏及檢調清理事項。 八、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一、業務督考及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事項。 十二、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三、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四、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五、各項法制業務事項。 十六、技工、工友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十七、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保管及員工薪津領發事項。 十八、集會場所管理及辦公處所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十九、公關業務事項。 二十、心理輔導業務事項。 二十一、不屬於其他課、室、中心之業務處理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8條的規定,秘書室的業務職掌包括以下項目: 1. 印信的使用和保管事項。 2. 處理所長親(密)啟的公文的登收和繕發事項。 3. 處理交辦的機要文件事項。 4. 編撰工作報告、簡報和重要行事曆事項。 5. 召開各項會議的事項。 6. 處理公文的收發、登記、分發和繕校事項。 7. 負責檔案管理的公文點收、分類、裝訂、典藏和檢調清理事項。 8. 編製政績交代和移交清冊的彙報事項。 9. 彙編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選項和督導考核事項。 10. 列管、追蹤和考核重要方案事項。 11. 規劃和推展業務督考和研究發展工作的事項。 12. 列管上級指示或交辦的案件和其他重要業務事項。 13. 處理逾期未處理公文的調卷分析和簽報事項。 14. 處理公文的登記、查詢和編製績效報表事項。 15. 處理各項法制業務事項。 16. 負責技工和工友的訓練、考核和管理事項。 17. 負責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的收支和保管,以及員工薪津的領發事項。 18. 處理集會場所的管理和辦公處所環境的清潔管理事項。 19. 處理公關業務事項。 20. 處理心理輔導業務事項。 21. 處理其他與秘書工作相關的事項。 22. 處理其他與課、室、中心無關的業務事項。 以上解釋參考了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8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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