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督察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員工因公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事項。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員警申訴之審辦事項。 四、模範警察、績優員警、好人好事之甄選、表揚事項。 五、文康活動之規劃、執行事項。 六、勤務督察、專案督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七、員警違反勤務紀律及交通事故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重要警風紀案件查處及違反警風紀案件之審辦事項。 十、風紀情報蒐集之策劃、執行事項。 十一、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員警教育輔導之陳報事項。 十三、員警陞調、考試、訓練等案件品操查核事項。 十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轉陳事項。 十五、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六、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七、公務機密維護及洩 (失) 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八、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九、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二十、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一、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二、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聯繫事項。 二十三、其他有關督察、政風、保防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