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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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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徵集組、甄訓組、管理組、權益組、召集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分別掌理本署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內政部役政署設有徵集組、甄訓組、管理組、權益組、召集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各組室負責執行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以及該細則第二章所規定的相關業務。此規定表明了內政部役政署各部門負責的業務範圍和組織結構,并根據內政部組織條例所定的職掌分工進行運作。根據最新的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和辦事細則,例如《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及《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可了解更詳細的相關規定和職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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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署設徵集組、甄訓組、管理組、權益組、召集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分別掌理本署組織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