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室、中心、隊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9條,該條規定了主管所擁有的權責事項,包括業務的規劃、督導、改進事項,監督、指導、審核所屬人員執行任務的事項,考核、獎懲所屬人員的擬議事項,代行裁決事項,重要公文的擬辦事項,以及局長、副局長交辦的事項。根據這些規定,主管在局務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負責管理、督導和指導所屬人員的工作。根據這些權責事項,主管可以制定相應的政策和程序,確保良好的工作運作和效率。這些權責事項的具體適用,如何實施,需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如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等,並依據相關的規定和指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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