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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二章 職掌

§ 4–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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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實施之規劃事項。 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事項。 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計、通報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五、防情通訊及警報設施整備協調事項。 六、配合搶救災難之協調與警力派遣事項。 七、協助取締環保犯罪、妨害衛生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協助執行港務法令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港區通行證、登輪通行證製作、發、註銷及資料之整理、統計、登記等事項。 十、其他有關戶口、民防及行政、交通、保安警察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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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課職掌如下: 一、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協助查察取締囤積居奇、聯合壟斷、哄抬物價等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偵辦偽造幣券、地下錢莊(高利貸放)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協助偵辦走私、漏稅、私菸酒及取締私運大陸地區物品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六、安檢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港口初期應變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走私、偷渡情報蒐集工作之策劃、督導、蒐集及處理事項。 九、查獲法出入境人員、械彈、毒品等案件之協調處理與督導事項。 十、港區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港口進口貨櫃聯合安全檢查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經濟警察業務事項。
6
刑事課職掌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二、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三、流氓檢肅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四、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五、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實施及證物之處理事項。 六、犯罪紀錄之規劃實施事項。 七、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八、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風紀考之實施事項。 九、犯罪情報之布置、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等執行事項。 十、刑案屍體報驗等事項。 十一、刑事資訊系統之執行事項。 十二、刑事案件之偵查事項。 十三、爆裂物之處理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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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勤課職掌如下: 一、財產之帳簿(含動產與不動產)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二、本局廳舍、眷舍之整建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三、警用車輛購置、管理、調度事項。 四、員警服裝、財物之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五、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六、警用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事項。 七、警用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考事項。 八、警用通訊裝備之管理、維修及通訊業務之處理。 九、駕駛之訓練、考、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警察後勤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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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課職掌如下: 一、涉外治安案件之宣導與防處及偵辦與陳報,外國人法活動調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外事情報蒐集、諮詢布置之執行;配合警政署辦理反恐專案涉嫌外僑之偵監。 三、執行重要國、外賓蒞臨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事項。 四、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之規劃與執行。 五、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業務事項。 六、大陸船員監護及服務工作(和風專案)。 七、外事警察考訓與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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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事項。 二、重點業務督導、考核事項。 三、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五、激勵員警士氣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督導事項。 七、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八、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九、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二、警察常年、在職訓練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警察人員進修、考察及專題研究、研習之規劃、遴選、審核事項。十四、警察品德教育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十六、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七、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十八、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十九、政風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審核及受理申請查閱事項。 二十一、採購之監辦、會辦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督察、政風及警察教育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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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防室職掌如下: 一、保防教育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公務機密安全維護工作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四、社會治安調查工作之策劃、督導、蒐集及處理。 五、專案治安情報蒐集之策劃、督導、蒐集及處理。 六、社會治安情報諮詢布置工作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七、特種勤務危安目標情報作業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特種勤務情報諮詢布置作業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九、國家安全偵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十、其他有關保防安全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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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各種聚眾活動與治安、交通、災難事故等情資或案件之查報、狀況處置之指揮、管制、執行。 二、預警查報。 三、協助監看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回報。 四、機動警力之指揮、調度、掌握。 五、各所、隊組合警力運作之管制。 六、越區辦案管制、通報。 七、資訊系統設備購置及保養運用事項。 八、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管理運作事項。 九、資訊教育講習、訓練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資訊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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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及管制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工作報告、簡報及年鑑之彙編事項。 五、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指(裁)示事項之追蹤、管考事項。 六、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七、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事項。 八、行事曆及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九、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業務督考事項。 十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事項。 十二、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 十三、公文處理之定期督導、抽查及總檢查事項。 十四、逾期處理公文之查催、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五、公文處理成績之定期考核與獎懲事項。 十六、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七、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項。 十八、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及清理銷毀等事項。 十九、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二十、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二十一、警政法規施行效果之調查訪問事項。 二十二、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二十三、促進警民關係及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二十四、民意調查規劃、分析檢討事項。 二十五、警政新聞之發布與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十六、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二十七、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二十八、對警察之友會之聯繫事項。 二十九、事務用品之採購。 三十、工友、水電、集會及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三十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三十二、員警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執行、考核事項。 三十三、其他有關秘書工作、警察公共關係、法規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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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員警入出境之核辦 (轉) 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 (逐次) 召集之核轉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14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 (概) 算及追加 (減) 預算之擬 (彙) 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 (彙) 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會計程序事項。 四、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會計程序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七、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會計程序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 (建) 議事項。 十、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一、採購案件之會同監辦事項。 十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四、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及管理事項。 十六、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七、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15
保安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與其他安全警衛維護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 三、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16
分駐 (派出) 所職掌如下: 一、執行本局所轄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搶救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 三、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 (業) 務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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