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駐 (派出) 所職掌如下: 一、執行本局所轄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搶救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 三、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 (業) 務執行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6條的職掌如下: 一、該分駐(派出)所負責執行本局所屬的治安秩序維護和協助災害救援工作。這包括確保港口區域的治安,以及在災害或危難情況下提供支援和救助。 二、負責管理和維護警用裝備器材的使用、保管和維護工作。這包括警察所使用的各種裝備和器材,如武器、通訊設備等。 三、協助處理與違反港務法令有關的事項。這指的是該分駐(派出)所需要協助執法和解決違反港務法令的問題。 四、負責執行其他相關的警察勤務執行事項。這可能涵蓋了其他與警察工作相關的各種業務。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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