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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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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駐 (派出) 所職掌如下: 一、執行本局所轄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搶救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 三、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 (業) 務執行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6條的職掌如下: 一、該分駐(派出)所負責執行本局所屬的治安秩序維護和協助災害救援工作。這包括確保港口區域的治安,以及在災害或危難情況下提供支援和救助。 二、負責管理和維護警用裝備器材的使用、保管和維護工作。這包括警察所使用的各種裝備和器材,如武器、通訊設備等。 三、協助處理與違反港務法令有關的事項。這指的是該分駐(派出)所需要協助執法和解決違反港務法令的問題。 四、負責執行其他相關的警察勤務執行事項。這可能涵蓋了其他與警察工作相關的各種業務。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6條"。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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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分駐 (派出) 所職掌如下: 一、執行本局所轄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搶救事項。 二、警用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