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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7–204

17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法令規章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18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19
課、室、中心、隊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20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