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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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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法令規章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7條,局長有以下權責: 一、決定、變更和考核工作計劃的事項。 例如:決定該局的年度工作計劃,變更工作計劃的內容,以及考核職員的工作表現。 二、審核、變更、追加預算和動用預備金的事項。 例如:審核該局的預算,變更預算的編列,追加預算遣散,以及動用預備金以應付急需。 三、制定、修訂、廢止法令規章和解釋重大疑義的事項。 例如:制定該局的內部規章,修訂相關法令,廢止不再適用的法規,以及釐清法令規定的疑義。 四、執行上級的重要命令的事項。 例如:執行內政部或警政署發布的重要命令,確保該局的工作符合上級要求。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例如:向內政部或警政署提出建議,請示對某個重要事項的看法,申請對某個決定的復核, 或向上級報告該局的情況。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的工作事項。 例如:指揮和監督該局的各個部門和單位的日常工作,確保整體工作運作順利。 七、處理臨時發生重大案件的緊急措施事項。 例如:在發生重大案件時,盡快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保障公眾安全和維護秩序。 八、處理依法任免、陞遷、獎懲所屬人員的事項。 例如:根據法令規定,進行該局人員的任免、陞遷、獎懲等工作。 九、主持或參加重要會議的事項。 例如:主持該局的大型會議,或參加上級主辦的重要會議。 十、處理其他關於該局重要事務的事項。 例如:處理其他不在上述範疇內的該局重要事務,確保該局的各項工作運轉順利。

  • 名詞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 申復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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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