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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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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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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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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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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