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實施之規劃事項。 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事項。 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計、通報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五、防情通訊及警報設施整備協調事項。 六、配合搶救災難之協調與警力派遣事項。 七、協助取締環保犯罪、妨害衛生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協助執行港務法令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港區通行證、登輪通行證製作、核發、註銷及資料之整理、統計、登記等事項。 十、其他有關戶口、民防及行政、交通、保安警察業務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4條,行政課的職掌包括: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實施之規劃事項。 根據此條款,行政課有權調整警力配置,進行轄區劃分或變更以及規劃警察勤務實施事項。舉例來說,行政課可以根據需要調整警力的數量和分布,或者改變警察勤務的執行方式。 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事項。 根據此條款,行政課負責規劃和實施勤前教育的相關事項。這包括執行警務前的培訓課程和活動,以提高警察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計、通報之規劃、督導事項。 根據此條款,行政課有責任規劃和督導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以及交通秩序整理等相關事項。他們也需要規劃和督導交通事故處理,以及交通統計和通報的工作。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根據此條款,行政課負責規劃和執行警備、警衛和警戒工作,以及調遣和配備機動保安警力。他們需確保相關警務活動的正確執行,並合理調度保安人力資源。 五、防情通訊及警報設施整備協調事項。 根據此條款,行政課負責協調防情通訊和警報設施的整備工作。他們需要確保相關設施的正常運作和協調不同的部門之間的合作。 六、配合搶救災難之協調與警力派遣事項。 根據此條款,行政課有責任協調和派遣警力,以配合搶救災難的工作。他們需確保在災難發生時,能夠有效地調度相關警務資源和提供協助。 七、協助取締環保犯罪、妨害衛生之規劃、督導事項。 根據此條款,行政課負責協助取締環保犯罪和妨害衛生等相關事項的規劃和督導工作。他們需確保相關的執法活動得以有效地進行,並協調不同的部門之間的合作。 八、協助執行港務法令之規劃、督導事項。 根據此條款,行政課有責任協助執行港務法令的規劃和督導工作。他們需確保相關的港務法規得以有效地執行,並協調不同的部門之間的合作。 九、港區通行證、登輪通行證製作、核發、註銷及資料之整理、統計、登記等事項。 根據此條款,行政課負責港區通行證、登輪通行證的製作、核發、註銷,以及相關資料的整理、統計和登記工作。 十、其他有關戶口、民防及行政、交通、保安警察業務事項。 根據此條款,行政課負責處理其他與戶口、民防、行政、交通、保安警察相關的業務事項。 以上對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4條的釋義是根據參考資料以及該條款所描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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