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行政課、經濟課、刑事課、後勤課、外事課、督察室、保防室、勤務指揮中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保安警察隊及分駐(派出)所分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本細則第二章所定之事項。 本局得應業務需要,於福澳港設分駐(派出)所,負責執行福澳港區警察事務。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3條,該局的組織包括行政課、經濟課、刑事課、後勤課、外事課、督察室、保防室、勤務指揮中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保安警察隊及分駐(派出)所。這些部門負責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2條和本細則第2章的規定,執行相關事項。此外,根據本條,該局還可以根據業務需求,在福澳港設立分駐(派出)所,負責執行福澳港區的警察事務。 該條規定是關於組織和業務範圍的安排,並沒有具體涉及對應的法律或案例。因此,目前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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