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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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警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工作聯繫、案件協處。 二、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來往通訊處理。 三、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各種請求事項之協助處理。 四、駐外警察聯絡官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跨國合作打擊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及交流參訪。 六、跨國刑事案件及國內重大、特殊涉外案件之偵查。 七、國際犯罪情報蒐集、傳遞及運用。 八、潛逃外國通緝犯情資之蒐集、運用及協調查緝、遣返。 九、其他有關國際刑警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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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3條,該條規定了國際刑警科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 負責與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進行工作聯繫,協助處理案件相關事項。 2. 負責與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的通訊處理工作。 3. 協助處理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的各種請求事項。 4. 負責規劃、執行、督導和考核駐外警察聯絡官的業務。 5. 負責規劃、執行和交流參訪跨國合作打擊犯罪的工作。 6. 負責跨國刑事案件以及國內重大、特殊涉外案件的偵查工作。 7. 負責國際犯罪情報的蒐集、傳遞和運用。 8. 負責潛逃外國通緝犯情資的蒐集、運用和協調查緝、遣返。 9. 處理其他相關的國際刑警業務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3條的參考資料,該條規定了國際刑警科的職掌,包括與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的工作聯繫、案件協處,以及駐外警察聯絡官業務的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等。這些措施旨在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共同打擊跨國犯罪活動,並確保國際犯罪情報的蒐集和運用,以及相關的協調和遣返工作。 例如,在國際刑警科的職掌之一是負責跨國刑事案件以及國內重大、特殊涉外案件的偵查。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3條的參考資料,該部門的職責包括對此類案件進行調查,以保護國家利益和維護社會安全。這些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國家之間的協作,因此該科室需要與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進行聯絡和合作。 這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3條相關的解釋,該條規定了國際刑警科的職掌和業務內容。
- 核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涉外名詞
- 偵查名詞
- 通緝名詞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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