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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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案件紀錄之統計、分析及運用。 二、刑事案件紀錄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刑事案件紀錄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四、刑事案件紀錄制度之研究發展。 五、刑事案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運用。 六、刑事案件紀錄人員之教育訓練。 七、受理刑案紀錄資料之查詢。 八、其他有關刑事案件紀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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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2條,該條款列出了紀錄科所掌理事項,包括刑事案件紀錄的統計、分析和運用,規劃、督導和考核刑事案件紀錄業務,以及設備的規劃、管理和維護等。此外,還涉及刑事案件紀錄制度的研究發展,人員的教育訓練,受理刑案紀錄資料的查詢,以及其他相關的刑事案件紀錄事項。具體來說,這項條款涵蓋了刑事案件紀錄科在處理刑事案件紀錄工作中的各項職責和權限。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90007)
- 刑事案件名詞
- 核名詞
- 錄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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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