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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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案現場生物跡證之採證、鑑定、比對及建檔。 二、去氧核醣核酸業務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建立去氧核醣核酸型別紀錄及人口統計資料庫。 四、生物跡證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生物跡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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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章,無法得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1 條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該條或許是有關生物跡證技術的規定,包括採證、鑑定、比對、資料庫建檔等相關事項。但目前並無法確切回答此問題。
- 鑑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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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