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物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案現場生物跡證之採證、鑑定、比對及建檔。 二、去氧核醣核酸業務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建立去氧核醣核酸型別紀錄及人口統計資料庫。 四、生物跡證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生物跡證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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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案現場生物跡證之採證、鑑定、比對及建檔。 二、去氧核醣核酸業務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建立去氧核醣核酸型別紀錄及人口統計資料庫。 四、生物跡證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生物跡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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