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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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案指紋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刑案指紋比對及鑑定。 三、指紋資料之蒐集、分析、建檔、管理及運用。 四、支援刑案現場之指(掌)紋採取及檢驗。 五、指紋設備器材之規劃及維護。 六、指紋電腦系統規劃、執行及管理。 七、指紋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其他有關指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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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0 條是關於指紋科掌理事項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指紋科的職責包括以下項目: 1. 刑案指紋業務的規劃、督導和考核。 2. 刑案指紋的比對和鑑定。 3. 指紋資料的蒐集、分析、建檔、管理和運用。 4. 支援刑案現場的指紋採取和檢驗。 5. 指紋設備器材的規劃和維護。 6. 指紋電腦系統的規劃、執行和管理。 7. 指紋技術的研究和發展。 8. 其他有關指紋事項。 根據這些職責,指紋科是負責處理刑事案件中涉及指紋的相關業務,包括指紋的比對、鑑定和建檔,以及指紋技術的研究和發展。同时,他们还负责维护和管理指紋相關的設備和電腦系統。該參考資料來自內政部警政署官方網站,該部門制訂的辦事細則。
- 核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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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