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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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防犯罪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刑案通報、管制、指揮、協調及聯繫。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三、即時輿情通報、反映、處置及命令轉達。 四、列管重大刑案資料之彙整、分析及報告。 五、無線電通訊業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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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內容如下: 一、重大刑案通報、管制、指揮、協調及聯繫:指偵防犯罪指揮中心負責對於重大刑案的通報、管制、指揮、協調和聯繫工作。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指偵防犯罪指揮中心負責接收和處理民眾的報案工作。 三、即時輿情通報、反映、處置及命令轉達:指偵防犯罪指揮中心負責即時通報、反映、處理與命令轉達有關的輿情資訊。 四、列管重大刑案資料之彙整、分析及報告:指偵防犯罪指揮中心負責對於重大刑案資料的彙整、分析和報告工作。 五、無線電通訊業務:指偵防犯罪指揮中心負責處理與無線電通訊相關的業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指偵防犯罪指揮中心負責處理其他臨時交辦的事項。 這些職掌內容可參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例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明確規定偵防犯罪指揮中心負責重大刑案的通報、管制、指揮和協調等工作。此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還提到偵防犯罪指揮中心負責接收和處理民眾的報案,以及對輿情資訊進行即時通報、反映、處理和命令轉達。這些都是根據該條規定所需要負責的業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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