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偵防犯罪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刑案通報、管制、指揮、協調及聯繫。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三、即時輿情通報、反映、處置及命令轉達。 四、列管重大刑案資料之彙整、分析及報告。 五、無線電通訊業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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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防犯罪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刑案通報、管制、指揮、協調及聯繫。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三、即時輿情通報、反映、處置及命令轉達。 四、列管重大刑案資料之彙整、分析及報告。 五、無線電通訊業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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