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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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偵防業務之督導及交辦案件之查處。 二、勤務督察與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風紀教育、常年訓練與刑事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四、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與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五、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六、員工因公傷亡、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 七、員警申訴案件之處理。 八、考核業務、風紀評估、教育輔導、文康活動、本局安全維護之規劃及執行。 九、拘留所、槍械室看守與管理及各偵查大隊執行相關勤務之支援。 十、其他有關督訓、保防及警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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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0條,督訓科的職掌如下: 1. 負責監督刑事偵防業務的執行以及交辦案件的查處。 2. 規劃、執行,督導和考核勤務督察以及內部管理。 3. 負責風紀教育、常年訓練和刑事人員教育訓練的規劃和執行。 4. 規劃、督導,考核保防工作,並協調、通報和聯繫重大事件。 5. 處理違反勤務紀律和風紀的案件。 6. 負責文康活動的規劃和執行。 7. 提供因公傷亡、失能的員工慰問和急難援助。 8. 處理員警申訴案件。 9. 規劃和執行考核業務、風紀評估和教育輔導。 10. 其他相關督訓和保防事項。
- 業名詞
- 核名詞
- 核與名詞
- 申訴名詞
- 拘留名詞
- 偵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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