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偵防業務之督導及交辦案件之查處。 二、勤務督察與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風紀教育、常年訓練與刑事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四、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與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五、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六、員工因公傷亡、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 七、員警申訴案件之處理。 八、考核業務、風紀評估、教育輔導、文康活動、本局安全維護之規劃及執行。 九、拘留所、槍械室看守與管理及各偵查大隊執行相關勤務之支援。 十、其他有關督訓、保防及警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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