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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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協助查緝偽造流通貨幣、有價證券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偵辦高利貸放、不當討債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協助取締濫墾、濫伐及盜採砂石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協助查緝非法食品與藥物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協助防制洗錢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經濟犯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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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經濟科的掌理事項如下: 1. 規劃、督導和考核經濟犯罪業務。 2. 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的規劃、督導和考核。 3. 協助查緝偽造流通貨幣、有價證券的規劃、督導和考核。 4. 偵辦高利貸放、不當討債的規劃、督導和考核。 5. 協助取締濫墾、濫伐及盜採砂石的規劃、督導和考核。 6. 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的規劃、督導和考核。 7. 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規劃、督導和考核。 8. 協助查緝非法食品與藥物的規劃、督導和考核。 9. 協助防制洗錢相關業務的規劃、督導和考核。 10. 其他有關經濟犯罪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
- 核名詞
- 公平交易法法規
- 查緝名詞
- 偽造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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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