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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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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兩岸警務工作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聯繫及協調。 三、兩岸司法互助之協處。 四、兩岸犯罪情資交換、合作協查偵辦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五、兩岸刑事犯、刑事嫌疑犯遣返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六、兩岸警務合作、實務交流參訪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七、香港、澳門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之協處。 八、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聯絡辦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兩岸及香港、澳門警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8條主要規範了兩岸警務工作之聯繫、協調及處理。根據該條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職責包括:1)兩岸警務工作之聯繫、協調及處理;2)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聯繫及協調;3)兩岸司法互助之協處;4)兩岸犯罪情資交換、合作協查偵辦之聯繫、協調及處理;5)兩岸刑事犯、刑事嫌疑犯遣返之聯繫、協調及處理;6)兩岸警務合作、實務交流參訪之聯繫、協調及處理;7)香港、澳門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之協處;8)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聯絡辦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9)其他有關兩岸及香港、澳門警務事項。 參考資料顯示,內政部警政署為負責統籌國內各警察機關組織與任務的機關,刑事警察局是警政署下屬之刑事警察專責機關,主要負責刑事犯罪之預防、偵查、協處及打擊等工作。根據該刑警局辦事細則第18條,其職責包括與大陸地區、香港和澳門的警務機關進行聯繫、協調和處理相關事項。 依此,該條規定與兩岸及香港、澳門之警務合作有關,旨在加強兩岸及港澳之間的罪犯追捕工作、犯罪情報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其中,特別涉及兩岸刑事犯、刑事嫌疑犯的遣返,意味著兩岸間遣返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協調、實務等方面的規定和安排。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警政署官方網站」,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npawelcome.aspx 2.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Data/f11403776064094030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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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兩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兩岸警務工作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