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通訊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監察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二、通訊監察系統與監察網路之操作、管理及維護。 三、受理各犯罪偵查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作業及其管理。 四、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工作之管制作業及督導、考核。 五、有關通訊監察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六、其他有關通訊監察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通訊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監察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二、通訊監察系統與監察網路之操作、管理及維護。 三、受理各犯罪偵查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作業及其管理。 四、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工作之管制作業及督導、考核。 五、有關通訊監察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六、其他有關通訊監察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