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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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監察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二、通訊監察系統與監察網路之操作、管理及維護。 三、受理各犯罪偵查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作業及其管理。 四、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工作之管制作業及督導、考核。 五、有關通訊監察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六、其他有關通訊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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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了通訊監察科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六項: 一、規劃和建置通訊監察系統,確保監察系統的有效運作。 舉例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上的資訊,該機關負責規劃和建置通訊監察系統,以支援執行通訊監察任務。 二、操作、管理和維護通訊監察系統和監察網路。 舉例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相關規定,通訊監察科負責操作、管理和維護通訊監察系統和監察網路,確保其正常運作。 三、受理各犯罪偵查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作業及其管理。 舉例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規定,通訊監察科負責受理各犯罪偵查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作業,並負責該作業的管理工作。 四、管制作業及督導、考核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工作。 舉例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相關規定,通訊監察科負責對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工作進行管制作業,並進行督導和考核。 五、研究和發展通訊監察技術。 舉例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相關規定,通訊監察科負責研究和發展通訊監察技術,以提升執行通訊監察任務的效能。 六、其他相關通訊監察事項。 舉例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規定,通訊監察科還負責處理其他相關通訊監察事項,以確保通訊監察工作的完善。
- 通訊監察名詞
- 偵查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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