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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通訊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監察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二、通訊監察系統與監察網路之操作、管理及維護。 三、受理各犯罪偵查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作業及其管理。 四、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工作之管制作業及督導、考。 五、有關通訊監察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六、其他有關通訊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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