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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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蓋用及典守。 二、綜合文稿及機要文書處理。 三、主管會報、週報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四、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彙編、管制及考核。 五、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及考核。 六、檔案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七、員工薪津領發。 八、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出納保管、公庫款項提存、匯貸及簿籍表報登記。 九、員警諮商輔導業務及各項表報。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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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3條規定秘書室的職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負責印信的使用與保管。 二、處理綜合文稿和機要文書。 三、負責主管會報和週報會議的召開和彙辦。 四、彙編、管制和考核重要方案和施政計畫。 五、規劃、稽催、管制和考核文書的處理。 六、負責檔案管理的規劃和執行。 七、負責員工薪津發放。 八、保管現金、票據和有價證券,進行公庫款項的提存、匯貸以及簿籍表報登記。 九、負責員警諮商輔導業務和各項表報。 十、處理其他不屬於其他單位的事項。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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