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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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關係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工作新聞之發布。 二、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 三、提供大眾傳播媒體相關刑事偵防宣導資料。 四、輿情反映及新聞處理。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及介紹刑事工作概況。 六、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處理。 七、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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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2條,公共關係室的職掌內容包括: 1. 刑事工作新聞的發布:負責發布與刑事工作相關的新聞。 2. 大眾傳播媒體的聯繫:負責與大眾傳播媒體進行聯繫。 3. 提供大眾傳播媒體相關刑事偵防宣導資料:提供相關資料給大眾傳播媒體,進行刑事偵防宣導。 4. 輿情反映及新聞處理:處理輿情反映,負責與新聞相關的工作。 5. 接待各界參觀、訪問及介紹刑事工作概況:負責接待來訪的各界人士,介紹刑事工作的概況。 6. 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及公益社團的聯繫、處理:負責與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和公益社團的聯繫和處理。 7. 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的工作。 8. 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負責處理其他相關的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2條的規定,公共關係室負責處理警察公共關係相關事務,包括發布刑事工作新聞、與大眾傳播媒體聯繫、提供宣導資料、輿情反映和新聞處理、接待各界參觀和訪問、與民意機關和監察機關聯繫和處理、促進警民關係和處理其他相關的公共關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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