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 一、預防科,分三股辦事。 二、偵查科,分四股辦事。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五、理化科,分六股辦事。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八、紀錄科,分二股辦事。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三股辦事。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四股辦事。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一隊辦事。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十八、毒品查緝中心。 十九、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分二股、一隊辦事。 二十、刑事鑑識中心,分二股辦事。 二十一、詐欺犯罪防制中心,分三股、二隊辦事。 二十二、公共關係室。 二十三、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四、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五、政風室。 二十六、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七、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分四十隊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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