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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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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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3-1 條,委員們應當親自出席委員會的會議。然而,如果是由機關代表兼任的委員,因某些原因無法親自出席時,可以指派代表出席,並且需要通知該會。被指派的代表將被計入委員出席人數中,並且可以參與會議的發言和投票。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106.11.29修訂),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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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