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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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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3-1 條,委員們應當親自出席委員會的會議。然而,如果是由機關代表兼任的委員,因某些原因無法親自出席時,可以指派代表出席,並且需要通知該會。被指派的代表將被計入委員出席人數中,並且可以參與會議的發言和投票。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106.11.29修訂),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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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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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3-1 條規定:「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