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資遣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規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妥離職手續;交代不清,不發給離職證明書。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第23條,當該局的職員因辭職、免職、退休、資遣或解聘而離職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離職日期應該在生效日期之後。在職員離職時,應該清楚交代其管理業務,並辦理離職手續;如果未能清楚交代,則不會發給離職證明書。 這項法規沒有提及具體的參考資料,所以無法提供與之相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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