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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7–159

8
主任秘書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局長不在局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9
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各該組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 三、各該組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 六、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七、各該組例行業務之處理及核簽。 八、其他交辦事項。
10
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12
各組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代判之文稿,由代判人或決行人員負其責任。
13
各組處理事務涉及其他組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陳由局長或主任秘書核定
14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
15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前項職務代理人制度除依院頒及會頒規定辦理外,並得另訂補充規定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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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