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第7條,該條規定局長負責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這意味著局長有權管理和指導該管理局的各項事務,並監督所屬員工的工作表現。這個條款確保了局長對管理局的整體運作負有責任,並確保其能有效地指揮和監督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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