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局長不在局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第8條,主任秘書的職責包括: 1. 文稿的綜核和代判:主任秘書需要對文件進行綜合審核和代表局長做出判斷。 2. 綜合文件的督導:主任秘書需要監督和管理各種文件的處理。 3. 機密和重要文件的處理和分配:主任秘書負責處理和分發機密和重要文件。 4. 各種重要會議的籌劃和參加:主任秘書需要參與並負責籌劃各種重要會議。 5. 局長不在局時的代理:當局長不在場時,主任秘書需要代理局長職務。 6. 分層負責範圍內事務的決定:主任秘書有權在自己的責任範圍內做出決定。 7. 隨時提請局長注意的重要事項:主任秘書負責及時向局長提出重要事項。 8. 其他交辦事項:主任秘書需要執行局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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