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組處理事務涉及其他組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陳由局長或主任秘書核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第13條規定,涉及其他組職掌的事務應進行協商處理。如果意見不一致或存在疑義,則由局長或主任秘書核定。該條款強調了組織內部的協調與溝通,以確保事務能夠順利進行。舉例來說,假如文化園區管理局的一個組正在處理一個事務,而涉及到其他組的職掌範圍,該組在進一步推進事務之前,應與相關組進行協商,以確定意見一致或解決疑義。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則局長或主任秘書可以核定最終決策。這樣可以確保事務的順利進行並解決可能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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