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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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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處理事務涉及其他組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陳由局長或主任秘書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第13條規定,涉及其他組職掌的事務應進行協商處理。如果意見不一致或存在疑義,則由局長或主任秘書核定。該條款強調了組織內部的協調與溝通,以確保事務能夠順利進行。舉例來說,假如文化園區管理局的一個組正在處理一個事務,而涉及到其他組的職掌範圍,該組在進一步推進事務之前,應與相關組進行協商,以確定意見一致或解決疑義。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則局長或主任秘書可以核定最終決策。這樣可以確保事務的順利進行並解決可能的分歧。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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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各組處理事務涉及其他組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陳由局長或主任秘書核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