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第14條的規定,各級人員在處理事務時負有以下責任: 1. 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這表示如果人員在處理事務時超出了他們的職責範圍,則核判人員負責負責相關結果。 2. 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在處理重要案件時,如果承辦人員處理錯誤或失當,則審核人員和主管人員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3. 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如果在處理普通文件時,承辦人員處理錯誤或失當,則他們負責相關結果。 4. 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如果在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時出現錯誤,承辦人員負責。 5. 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如果在會計或統計方面出現數字錯誤,承辦人員負責,如果錯誤影響重大,則審核人員和主管人員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6. 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如果在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時出現錯誤,承辦人員負責,如果錯誤影響重大,則審核人員和主管人員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7. 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如果在文件繕、校、蓋印或收發過程中出現錯誤,相應的人員負責,如果錯誤影響重大,則主管人員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8. 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如果在款項或物品的收發過程中出現遺漏或錯誤,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如果錯誤影響重大,則主管人員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9. 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如果在財產處理中出現錯誤,承辦人員負責,如果錯誤影響重大,則主管人員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10. 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如果會簽文件的人在處理中出現錯誤或失當,則會簽人員共同負責。 11. 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如果人員沒有正當理由積壓文件,導致延誤,除了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員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12. 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 對於其他錯誤的事項,依據各人的職掌和規定負責。 在這些規定中,凡是牽涉到主管人員或是審核人員要負連帶責任的情況,都強調了錯誤或失當事項的關係重大,這意味著只有當錯誤對組織產生重大影響時,相應的主管人員或審核人員才需連帶負責。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2013年5月15日修正公告。 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網站,https://www.cab.gov.tw/category/17/board/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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