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前項職務代理人制度除依院頒及會頒規定辦理外,並得另訂補充規定實施之。
依照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第15條,當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在代理職務期間負有責任。此外,除了根據行政院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規定實施職務代理制度外,也可以另訂補充規定。根據這項規定,當有需要時可以委派合適的人員代理職務,該代理人在代理期間負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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