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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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領取消費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人:國民身分證。 二、第三條第二款之人:經外交部認定之證件。 三、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居留證件。 四、第三條第八款之人:居留證件或國民身分證。 前項第三款所定居留證件,為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第四款所定居留證件,為臺灣地區定居證。 未結婚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時,法定代理人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及下列證件: 一、國內現有戶籍之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國內現無戶籍之未成年人:居留證件。 受禁治產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時,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受禁治產宣告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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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在領取振興經濟消費券時,領取人應檢附不同的證件,根據第一款,如果是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人,則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根據第二款,如果是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人,則應檢附外交部認定之證件;根據第三款至第七款,如果是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七款所指的人,則應檢附居留證件;根據第八款,如果是第三條第八款所指的人,則應檢附居留證件或國民身分證。 根據參考資料《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辦法》,居留證件包括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而定居證則為臺灣地區定居證。 另外,根據參考資料《民法第1329條》及《點數生活報》的範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振興經濟消費券時,法定代理人應檢附未成年人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以及國內現有戶籍的未成年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國內現無戶籍的未成年人則應檢附居留證件。而受禁治產宣告的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振興經濟消費券時,應檢附受禁治產宣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 根據以上資料分析,該法條規定了不同情況下領取振興經濟消費券時應檢附的證件,以確保領取人的身份合法性。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七款條文
- 第三條第八款條文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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