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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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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持下列文件之一,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一、民事保護令。 二、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 三、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調查表。 四、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公文。 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領取資格之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製作名冊函送戶政機關,或由暫時監護人持民事保護令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條釋義: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 8 條: 根據該條法規,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可以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之前,持以下文件之一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以親自領取振興經濟消費券,或委託他人代為領取: 一、民事保護令:指家庭暴力被害人獲得的民事法院所核發的保護令,用以保護其免受進一步的家庭暴力行為。 二、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指家庭暴力被害人所填寫的通報表,通報其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情況。 三、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調查表:指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所填寫的調查表,記錄案件的基本資料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等。 四、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公文: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發出的相關公文,說明被害人的身份及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情況。 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領取資格之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製作名冊函送戶政機關,或由暫時監護人持民事保護令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該條法規中提到的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領取資格之人,指的是受到高度關注對象所屬的家庭暴力被害人,這些被害人的名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製作,並送交戶政機關。另外,如果有暫時監護人,也可以持有民事保護令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前註記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以親自領取或委託他人代為領取振興經濟消費券。 以上資訊來自於中華民國內政部「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 8 條」。

  • 家庭暴力名詞
  • 民事保護令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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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持下列文件之一,向戶籍所在地戶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