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南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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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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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南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第2條,內政部南區兒童之家的主任負責綜理家務,同時指揮、監督所屬人員。這條規定確定了主任在家務管理方面的責任,並具有指揮和監督下屬人員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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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