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南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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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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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南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第3條,秘書的權責如下: 一、擬編工作計畫。 根據這項規定,秘書的責任之一是撰寫工作計畫。這意味著秘書負責制定兒童之家的工作計畫,以確保組織目標的順利達成。 二、綜核與代判文稿。 根據這項規定,秘書負責綜核和代判文稿。這表示秘書有責任審查和批准相關文件的內容,以確保其準確性和遵守兒童之家的相關規定。 三、協調各單位業務。 根據這項規定,秘書有責任協調兒童之家各個單位的業務。這包括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合作,確保兒童之家的運作順暢並有效地實現組織的目標。 四、管理行政事務。 根據這項規定,秘書負責管理兒童之家的行政事務。這包括確保遵守相關法規和政策、管理組織的文件和記錄、以及處理日常的行政事務。 五、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 根據這項規定,秘書有責任籌備、出席或主持兒童之家的會議。這意味著秘書需要準備會議相關文件、參與會議並確保會議有效進行。 六、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秘書還負責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這可能包括各種與兒童之家運作相關的任務和職責。 參考資料: 內政部南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20014)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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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