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南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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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育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家童生活照顧、安全防護及福利措施計畫之執行。 三、家童生活紀錄及個案輔導紀錄。 四、家童文康休閒、才藝等活動之規劃輔導。 五、家童學業成績、行為表現查考及情緒輔導。 六、保育人員在職訓練。 七、附設托兒所業務之推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保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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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南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第 6 條規定了保育課的掌理事項,包括保育工作計畫的擬訂及執行、家童生活照顧、安全防護和福利措施計畫的執行、家童生活紀錄和個案輔導紀錄、家童文康休閒、才藝等活動的規劃輔導、家童學業成績、行為表現查考及情緒輔導、保育人員在職訓練、附設托兒所業務的推行及督導,以及其他有關保育事項。根據該條規定,保育課主要負責兒童的照護與培育,提供相應的服務和協助。 參考資料: 內政部南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第 6 條
- 福利措施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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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