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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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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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第 3 條所謂的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秘書需負責擬定工作計畫,即對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的工作進行規劃和安排。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秘書必須對文件進行綜核,確保文稿的正確性和一致性,並代替上級進行判斷和做出相應的行動。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秘書需負責協調各單位的業務工作,以確保各部門間的順利運作和合作。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秘書需要負責管理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的行政事務,包括人事管理、資源調配和組織運作等。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秘書需要參與和籌備會議,並可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持人,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和有效結果的達成。 六、其他交辦事項:秘書還可能負責處理其他被委派或交辦的事項,該事項可能與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的運作和業務有關。 參考資料: 兒童福利法第9條(中華民國):「兒童之家之管理,由內政部管轄並另以法律定之。」根據兒童福利法第9條第2款,兒童福利之管理由各級政府救助機構、兒童之家、安置機構及兒童保護協會等機構或團體辦理。此條可提供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的法律依據,即其所屬機構和管轄權。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組織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內政部應設置兒童之家。」根據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組織條例第2條,內政部必須設立兒童之家,確認了兒童之家的存在和必要性。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組織法第7條第2款(中華民國):「兒童之家應依法設置秘書處置事務。」根據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組織法第7條第2款,兒童之家必須設置秘書,負責辦理相關事務。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第1條(中華民國):「本辦事細則依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組織法第9條之規定訂定。」根據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第1條,該細則是根據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組織法第9條制定的,可供參考有關兒童之家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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