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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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 二、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及地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指揮監督及進行程序之規劃、擬訂。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四、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五、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 六、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縣議員、縣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受理及資格審查。 七、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 八、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 九、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之印製及投開票作業之辦理。 十、其他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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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南投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6條,第一組負責以下事項: 1. 辦理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的選舉、罷免和全國性公民投票事務。 2. 對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的選舉、罷免和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進行綜合規劃、指揮監督以及進行程序的規劃和擬訂。 3. 辦理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 4. 發布與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相關的公告。 5. 訂定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競選經費的最高金額。 6. 監管處理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縣議員、縣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的登記和資格審查。 7. 審定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的資格、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並製發當選證書。 8. 負責投開票所的設置、管理以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的培訓。 9. 處理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的印製和投開票作業。 10. 處理其他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事項。 以上是針對南投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6條的解釋,資料來源為南投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6條與內政部101年12月21日臺內民字第1010398675號函釋。
- 原住民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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