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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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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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1條」規定了行政室的職掌範圍,包括秘書、總務及公關等事項,以及其他支援服務事項。根據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1條,行政室的職掌主要負責提供秘書、總務及公關等支援服務,並承擔其他相關事務。其中,秘書部門負責協助處理會議紀錄和文件的撰寫、文件收發等事務;總務部門負責行政事務、資料管理、行政支援、設備管理等工作;而公關部門則負責訴求宣傳、公共關係管理、協調等工作。此外,該條還規定了行政室必須提供其他支援服務事項,具體內容則需要參照相關法規和文件進一步了解。 Example reference: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https://www.tnec.gov.tw/File/Data/2/8297850191492540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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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