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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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與補充規定之研擬、擬釋及編印。 二、監察小組委員之遴聘事項。 三、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規劃及處理。 四、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等相關事務之處理。 五、違反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法律裁罰事務之處理。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訴願及訴訟之處理。 七、候選人政治獻金及競選經費相關業務之處理。 八、投開票所監察人員遴派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九、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辦理。 十、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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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9條,第四組主要負責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的研擬、擬釋及編印,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等相關事務的處理,違反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法律裁罰事務的處理,以及投開票所監察人員遴派講習的規劃及辦理等工作。 這項規定提供了臺南市選舉委員會第四組在相關選務事項中的職責和權限範圍。例如,該組負責研擬、擬釋相關的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法規和補充規定,以及編印相關文件和資料。此外,該組也負責處理候選人的政治獻金和競選經費相關事務,以及淨化選舉風氣宣導的規劃和辦理等。 根據以上資料來源,可以得知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9條第四組的職責和權限範圍。
- 公民投票法法規
- 裁罰名詞
- 訴願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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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