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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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衛安全、航空保安事件處理及航站設施安全防護。 二、轄內之公共秩序維持、聚眾活動防處及執行各項專案勤務。 三、地面交通秩序整理及行車稽查。 四、空運旅客、貨物、郵件總包、航空餐飲供應及航空器之安全檢查。 五、轄內之空運管制物與違禁物之核驗及查處。 六、轄內爆裂物品之處理。 七、預防、偵查犯罪及拾得、遺失物處理。 八、其他有關保安、安檢、刑事警察勤務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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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4條的規定,該分局掌理的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 警衛安全、航空保安事件處理及航站設施安全防護。 2. 轄內公共秩序的維持、聚眾活動的防處及專案勤務的執行。 3. 地面交通秩序的整理和行車稽查。 4. 空運旅客、貨物、郵件的總包、航空餐飲供應以及航空器的安全檢查。 5. 轄內空運管制物和違禁物的核驗和查處。 6. 轄內爆裂物品的處理。 7. 預防、偵查犯罪以及拾得、遺失物的處理。 8. 其他與保安、安檢、刑事警察勤務執行有關的事項。 其中,航空警察局的職掌主要是關於航空安全和航站設施的保護,包括事件處理、安全檢查和防衛措施。同時,也負責維持公共秩序,執行專案勤務和交通秩序整理等職務。此外,該局也負責檢查空運物品的合法性和處理爆裂物品,同時承擔預防犯罪和處理拾得、遺失物品等職責。最後,該局還負責其他與保安、安檢和刑事警察勤務有關的事項。 有關範例,根據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4條的第1項,航空警察局負責航站設施的安全防護。其中的範例可以是航空警察局在監控和執行安檢措施時,發現有人企圖攜帶危險品進入航站的情況,並且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以確保航站的安全。 這些資料來自於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這是一個提供有關航空警察局工作範疇的指導性文件,最新的版本可以在內政部警政署網站上找到。
- 公共秩序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核名詞
- 偵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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