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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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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衛安全執行及管制。 二、航空保安事件處理。 三、航站設施之安全防護。 四、特定任務及專案勤務。 五、地面交通秩序整理及行車稽查。 六、公共秩序維持及聚眾活動防處。 七、其他有關保安警察勤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5條,保安警察大隊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負責執行和管制警衛安全工作。 二、處理航空保安事件。 三、負責航站設施的安全防護。 四、執行特定任務和專案勤務。 五、整理地面交通秩序和進行行車稽查。 六、維持公共秩序和防止聚眾活動的安全。 七、處理其他相關的保安警察勤務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 公共秩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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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保安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衛安全執行及管制。 二、航空保安事件處理。 三、航站設施之安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