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安全檢查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運旅客、航員及行李之安全檢查。 二、空運貨物之安全檢查。 三、航空器之清艙安全檢查。 四、空運郵件總包之安全檢查。 五、空運管制物與違禁物之核驗及查處。 六、爆裂物品之處理。 七、航空餐飲供應之安全檢查。 八、國境安檢資訊之蒐報反映。 九、其他有關安全檢查勤務及協辦。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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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運旅客、航員及行李之安全檢查。 二、空運貨物之安全檢查。 三、航空器之清艙安全檢查。 四、空運郵件總包之安全檢查。 五、空運管制物與違禁物之核驗及查處。 六、爆裂物品之處理。 七、航空餐飲供應之安全檢查。 八、國境安檢資訊之蒐報反映。 九、其他有關安全檢查勤務及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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