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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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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運旅客、航員及行李之安全檢查。 二、空運貨物之安全檢查。 三、航空器之清艙安全檢查。 四、空運郵件總包之安全檢查。 五、空運管制物與違禁物驗及查處。 六、爆裂物品之處理。 七、航空餐飲供應之安全檢查。 八、國境安檢資訊之蒐報反映。 九、其他有關安全檢查勤務及協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6條,安全檢查大隊的職掌事項如下: 1. 空運旅客、航員及行李的安全檢查:負責檢查旅客、航員以及其攜帶的行李,確保其符合安全檢查的要求。 2. 空運貨物的安全檢查:負責檢查空運貨物,確保其符合安全檢查的規定。 3. 航空器的清艙安全檢查:負責檢查航空器的客艙,確保其清潔且符合安全檢查的標準。 4. 空運郵件總包的安全檢查:負責檢查空運郵件的總包,確保其符合安全檢查的要求。 5. 空運管制物與違禁物的核驗及查處:負責核驗和查處空運中的管制物品和違禁物品。 6. 爆裂物品的處理:負責處理爆裂物品,確保其安全運輸和處理。 7. 航空餐飲供應的安全檢查:負責檢查航空器上的餐飲供應,確保其符合安全檢查的要求。 8. 國境安檢資訊的蒐報反映:負責蒐集國境安檢相關資訊並進行反映。 9. 其他有關安全檢查勤務及協辦:負責其他與安全檢查相關的勤務和協辦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6條

  • 違禁物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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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安全檢查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運旅客、航員及行李之安全檢查。 二、空運貨物之安全檢查。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