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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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及偵查犯罪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 二、刑事鑑識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三、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督導、執行及考核。 四、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偵查、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五、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業務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六、拘留所之督導、管理及考核。 七、刑事器材之規劃、督導、管理及考核。 八、檢警聯繫。 九、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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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7條,刑事警察大隊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預防和調查犯罪的規劃、督導、執行和考核。 2. 鑑識工作的督導、執行和考核。 3. 犯罪記錄資料的收集、整理、運用、督導、執行和考核。 4. 對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調查、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進行督導、執行和考核。 5. 受理民眾交存和拾得遺失物業務的督導、執行和考核。 6. 監督、管理和考核拘留所的工作。 7. 刑事器材的規劃、督導、管理和考核。 8. 負責檢警聯繫的工作。 9. 其他與刑事警察相關的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刑事警察大隊的主要職責是預防和調查犯罪,包括犯罪鑑識、犯罪記錄資料的管理、監督和利用,以及對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偵查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的督導和執行。此外,他們還負責管理和監督拘留所、刑事器材,以及與檢警之聯繫。其他刑事警察相關事項也是他們的職責範圍之內。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7條
- 偵查名詞
- 核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拘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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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