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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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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過境及航行境內航空器、旅客、機員、手提及託運行李、貨物、郵包檢查業(勤)務之規劃及督導。 二、航空餐點及運送人員、車輛進出管制區檢查業(勤)務之規劃及督導。 三、辦理民用機場、航空器遭受劫持與破壞事件之相關事項及機場其他緊急事件之協調處理。 四、執行安全檢查業(勤)務與各公務機關及航空相關事業權責劃分之協調處理事項及航空相關事業安管單位之聯繫協調。 五、安檢情報蒐集、處理;安檢設備規劃、申購、分配使用、維護、考;安檢人員專業訓練規劃、執行、偵測、督導及考核。 六、關於民用航空站保安計畫之擬訂、審查、修正等事項與保安會之統籌、會議召集及相關作業之聯繫協調。 七、關於航空保安相關情資之提供、通報之發布與核備、強制執行之通知及航空安全情資威脅等級之建立與評定、保安措施之強化。 八、航空保安訓練、查核、保安控管人制度及危險物品空運相關業務。 九、關於空中安全人員之甄選、培訓及派遣。 十、其他有關航空保安及安檢相關業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6條的內容列舉了航空保安科所負責的各項事項,包括出境、過境及航行境內航空器、旅客、機員、行李、貨物、郵包檢查業務的規劃及督導;航空餐點及運送人員、車輛進出管制區檢查業務的規劃及督導;辦理民用機場、航空器遭受劫持與破壞事件之相關事項及機場其他緊急事件之協調處理;執行安全檢查業務與各公務機關及航空相關事業權責劃分之協調處理事項及航空相關事業安管單位之聯繫協調;安檢情報蒐集、處理;安檢設備規劃、申購、分配使用、維護、考核;安檢人員專業訓練規劃、執行、偵測、督導及考核;關於民用航空站保安計畫之擬訂、審查、修正等事項與保安會之統籌、會議召集及相關作業之聯繫協調;關於航空保安相關情資之提供、通報之發布與核備、強制執行之通知及航空安全情資威脅等級之建立與評定、保安措施之強化;航空保安訓練、查核、保安控管人制度及危險物品空運相關業務;關於空中安全人員之甄選、培訓及派遣;以及其他有關航空保安及安檢相關業務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的航空保安科負責確保航空器及其相關人員、行李、貨物等的安全,並進行相關檢查和督導工作。該科還參與協調處理民用機場各種緊急事件以及與航空相關事業權責劃分之協調處理事項。同時,航空保安科負責蒐集和處理相關安檢情報,規劃和執行安檢設備的申購、分配和維護,並負責安檢人員的專業訓練和考核。另外,航空保安科還負責制定、審查和修正民用航空站的保安計畫,統籌保安會的工作,並負責提供航空保安相關情報、發布通報以及建立航空安全情資威脅等級和強化保安措施。此外,航空保安科還負責航空保安訓練、查核、保安控管人制度以及危險物品空運相關業務的工作。最後,該科還負責空中安全人員的甄選、培訓和派遣,以及其他航空保安及安檢相關業務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6條

  • 調處名詞
  • 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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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6 條規定:「航空保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過境及航行境內航空器、旅客、機員、手提及託運行李、貨物、郵包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